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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 发布日期:2019-01-09 | 点击: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和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鄂教财〔2014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分配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特色创新等方面将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进行评选,评选出的人数没有达到下拨名额的,多余名额收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

 

博士研究生的评审由其培养学院制定评选细则进行评选,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科研成果显著、创新能力突出,外语水平及各科第一次考试成绩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五)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审美情趣。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必备条件。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学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或录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照《武汉工程大学学术期刊分级名录(2017年版)》,理工科需达到A类及以上,人文社科类需达到B类及以上),或作为主编或排序前三的成员出版学术专著;

 

(二)在学科竞赛方面成绩显著。在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三)在创新发明方面成绩显著。以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四)在科技成果奖励、文体竞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省人民政府以上表彰,为学校赢得荣誉;

 

(五)学校认定科研发展潜力突出或其他特殊先进事迹,为学校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一)受到校级党、团或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间者;

 

(二)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三)在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者;

 

(四)无故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九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参评的各类成果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工程大学,并应在研究生学习阶段获得;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三)考取本校博士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其职责是负责国家相关政策的上传下达、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协调、奖学金的发放、统一保存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以及研究生代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宣传解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政策条款,以及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名单公示等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具体流程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后,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采取审核材料及公开答辩方式,实行差额评选;

 

(三)评选结果在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学院初评名单后进行必要的审查,然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表决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评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不得少于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通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当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处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和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追缴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相关条件不能低于本办法制定的标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校研2014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