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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3-09-03 | 点击: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学位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精神,以及各领域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组成,校内导师负责专业基础知识和研究方法的培养,校外导师负责专业技能、工程应用及实践能力的培养。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校外导师为第二导师。
第二条 校内导师作为研究生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生的全面指导工作;校外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实践环节,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创造条件进行实践(实习)活动,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第三条 校外导师选聘要坚持“按需选聘,侧重应用的原则,同时对申请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
第四条 校内导师的遴选、聘任、考核等按照《武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校外导师的遴选与聘任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熟悉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六条 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工作,在本单位担任重要职务或技术骨干,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七条 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具有从事大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应用研究、工程设计及项目管理的水平和经历。
     第八条 身体健康情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遴选、聘任工作每年10月申请,12月完成。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学历学位、职务、职称及业务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向相关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各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评审、汇总,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二条 经研究生处审批合格者,统一颁发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聘书,聘期四年。聘任期满后,由研究生处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关心研究生身心健康状况和个人成长。
第十四条 协助校内导师,共同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选题、论文撰写及答辩等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相应的专业实践(实习)条件,负责实践(实习)或工程应用方面的指导,参与学位论文的指导。
第十六条 根据学科需要,开设有关课程或专题讲座,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答辩及其他相关的教学与学术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管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