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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级单位委员会工作细则

【 发布日期:2019-01-10 |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加强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办好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是学校院(系)级单位的政治核心。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积极主动、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经济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一、院(系)级单位党委的设置

党员100人以上的院(系)级单位一般应设立院(系)级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特殊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院(系)级党委。

院(系)级单位党委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要延期或提前举行,需书面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院(系)级单位党委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委员;院(系)级单位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报校党委批准。

二、院(系)级单位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院(系)级单位一般应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设立直属党支部,确因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届任期3年。如需要延期或提前举行,要书面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按工作需要配置。党总支(直属支部)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委员;院(系)级单位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报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员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应是政治上坚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业务,结构合理,团结合作,积极工作,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应由党性强、政治坚定、大公无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胜任党的工作的委员组成。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书记应由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马克思主义素养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能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

兼有其它职(业)务的书记、副书记,应以充沛的精力和足够的时间从事党务工作。

第八条基层党支部是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的基层单位。基层党支部要在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的决议贯彻实施。

第九条有条件的院(系)级单位党委应开办党校分校,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第三章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的任务

第十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1.根据校党委的计划和安排,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一道共同贯彻执行。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讨论和参与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经济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要与行政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与行政意见发生分歧又不能自我解决时,应向校党委报告,由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共同解决。

3.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应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通过党的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党员大会,听取行政的工作通报或汇报,及时帮助行政解决各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本单位党的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1.加强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的自身建设。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的成员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党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负责地积极做好党内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做好群众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严格实行过双重组织生活的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2.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党员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增强党员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为党的教育事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严格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政干部的模范事迹;认真对党员进行考核鉴定;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基层党组织在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国家法律、党的纪律和学校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对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根据党章、党纪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及时作好党内统计和年报工作;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斗争。

4.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定期向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员每两周参加一次组织生活,每年度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所辖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指导,定期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5.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审查基层党支部的发展工作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格履行审(查)批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6.督促、检查基层党支部对上级党委决定、指示和本级党的委员会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基层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职工、学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他们开展各项活动、做好支部工作。

定期分析基层党支部的情况,做好基层支部委员、特别是基层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

1.根据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调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2.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中国近代史和国情教育,理想、道德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御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帮助他们确立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思想政治工作要分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要亲自抓,通过教职工党支部加以落实,同时要帮助行政领导结合业务和管理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职政工干部和班导师具体负责,同时要求全体党员和教职工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4.帮助群众解决具体困难。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他们的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向上级反映他们的情况,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协助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做好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作,做好师生员工在选派出国、晋升、毕业、评选先进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1.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培养、选拔、任用干部。

2.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对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校党委提出建议,附上考察材料,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对教研室(研究室)和办公室科级干部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行政负责人提名推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对于学生班导师的配备,要与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培养、选拔的工作;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生年级主任(政治辅导员)的选配、管理;要按照《工会法》规定的民主程序选配好本单位工会的领导班子。

3.对于师生员工在选派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要严格把好政治关,严防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选派出国人员在工作程序上应在拟定出国人选的同时对其进行政治考察,然后确定人选和办理有关手续,报上级批准。

4.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政治责任感、革命事业心的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干部进行考核,建立科级干部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要把工会、教代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支持工会、教代会在校务公开、院(系)务公开中充分履行其职能。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做好统战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与行政领导一起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书记在本级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本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本级委员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本级委员会工作计划,安排本级委员会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委员会会议,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本级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讨论和参与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负责贯彻执行本单位党员大会、本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本级党的委员会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负责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注重抓基层支部建设,了解基层支部情况,督促检查基层支部工作。

4.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组织、动员本级委员会委员和党员,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5.与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共同做好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6.负责抓好本级党的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书记不在岗时,由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院(系)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在本级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本级党的委员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书记组织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活动,对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2.了解和掌握组织状况,检查督促基层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积极做好本级党的委员会改选的组织工作。

3.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基层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对基层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会议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

4.根据本级党的委员会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经本级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5.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本级党的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细则和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审查和办理新党员接收及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手续。

6.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党员鉴定和考核,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组织好党内统计工作。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本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措施,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学校中心工作,根据党员的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共青团、学生会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形势任务教育计划,经本级党的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及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先进人物事迹,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4.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风党纪工作,根据本级党的委员会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2.检查了解基层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检查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查、控告和申诉。

4.向本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党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的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2.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政策;协助校党委统战部,支持、帮助本单位各民主党派成员加强自身建设,选拔、培养新一代代表人物。

3.负责作好“三胞”“三属”(港、澳、台)的有关工作,协助校党委统战部做好本单位职工亲属中华侨华人的联络工作。

4.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选拔、举荐工作。

5.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建议;联系并培养党外知识分子的代表人物。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共青团、学生会组织依据其章程加强自身建设、依法自主地开展工作,关心共青团、学生会干部的成长。

2.支持共青团、学生会根据广大团员、青年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3.指导共青团组织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督促团员和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帮助团员和青年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勤奋踏实的求学态度,磨练自强笃行的人生品质。

4.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协同组织委员做好在青年教工、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联系广大团员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

其他委员均在本级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本级党的委员会中相应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院(系)级党的委员会的学习和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院(系)级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十九条会议制度。院(系)级党的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院(系)级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参加本单位的党政联席会,参与决策本单位行政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检查考核制度。对基层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全面检查或考核。每学期检查一次,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一条学习制度。院(系)级党的委员会中心小组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三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制度,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党内和党委会内的矛盾,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一切不利于团结、涣散凝聚力的种种思想行为。

第二十三条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一切依靠群众,定期听群众的意见,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团结群众一道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同时适应于机关、直属单位党的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中共武汉化工学院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工作细则》(武化党字[1997]1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