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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 发布日期:2019-01-09 | 点击:


 

武汉工程大学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的精神,依照《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分配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分配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参评学年未受到任何处分;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6.参评学年所有科目考试无不及格课程,取得学分不低于学校规定学年学分最低要求;

 

7.学生成绩排名必须在本专业前10%之内;

 

8.荣获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标兵等校级及以上称号。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6.参评学年所有科目考试无不及格课程,取得学分不低于学校规定学年学分最低要求;

 

7.学习类平均成绩75分以上;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9.在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基础上,荣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标兵等校级及以上称号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每年930日前,学生分别根据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班级评议小组推选到本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各学院对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材料汇总并进行初审,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等额推荐,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处。  

 

第十条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校当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统一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学生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学生。  

 

第十三条各学院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各学院应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在报送学生处之前向全院师生公开,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经查实,将追回所获奖资金,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