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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19-01-09 | 点击:


 

 

武汉工程大学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助学贷款政策,促进学校助学贷款工作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鄂政办发〔2004132号)和《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鄂政办发〔2004137号)以及《武汉工程大学关于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武化政学字〔20041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领导学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学生处领导学生资助中心履行相关职责,负责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各项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外业务联系、政策咨询和助学贷款的贴息等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助学贷款3类。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贫困学生的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家庭困难学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六条一般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贫困学生或其家长在其家庭所在地发放,并由学校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家庭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校内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八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四)学习刻苦,能够修满学业规定的学年度最低学分,正常完成学业。

 

第九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真实、准确地提供下列材料  

 

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二)《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申请表》;

 

(三)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寸免冠彩照2张;

 

(四)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校方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有效学籍证明:新生提供《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老生提供《学生证》、当年学习成绩复印件;

 

(七)《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见证人承诺书》。

 

学校需提供的材料:

 

(八)《借款人学习、品行说明书》;

 

(九)学费证明。

 

第十条贷款金额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学生的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困难程度确定,具体办法可以参考公式:  

 

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按武汉市城市低保标准)-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社会资助等)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还款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款,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可视借款学生具体情况办理展期手续。对于直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的贫困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证明,经办银行根据规定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规定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不上浮。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学院初审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公示→计财处汇签→学校办公室盖章→银行审批→学生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介绍人一般为学生资助中心;校方见证人可以是同班同学或老师,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是贷款的见证人。  

 

第十六条银行按照规定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按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约定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并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  

 

借款学生在完成原学历层次后,继续在湖北省属高校攻读更高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继续给予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学生资助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了贷款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教务处和其它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教务处应将贷款学生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处。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将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载入毕业生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负责向学生处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办理改派手续后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二十二条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等部门方可给予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以及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资助中心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  

 

各学院应按照要求完成助学贷款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宣传助学贷款政策,审查贷款申请材料,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配合学生处防止学生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是指在校本专科生(含校内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家长是指依法律次序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一)新录取的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1.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

 

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往届在校生需提供的材料:

 

1.所在高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有效的学生证原件;

 

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第二十六条贷款金额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贴息。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程序

 

新生:借款学生在县资助中心领取(或自行下载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网站和省学生资助网站均可下载)2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  

 

在校生:借款学生在学生处领取(或自行下载打印)2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  

 

2.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到县资助中心提交申请。

 

3.县资助中心现场审查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申请表一式二份,县资助中心保留一份存档,县资助中心预留一份并最终提交给国家开发银行。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籍证明复印件存档。

 

4.通过县资助中心审查后签订合同程序

 

新生:县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助学借款合同,并向借款学生提供合同回执,用于借款学生到学校报到时证明其已经取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格,以及用于学校填写借款学生学费、住宿费、学校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学生处)后确认该生已入学。

 

在校生:县资助中心根据《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有关信息,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助学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上填写合同编号。

 

5.合同签订后,县资助中心提示学生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办理开户手续。

 

6.当地农村信用社根据学生申请,为借款学生开设个人账户。

 

7.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一份。借款学生保留合同正本一份(新生附回执),共同借款人保留合同副本一份。县资助中心存档合同正本一份,预留合同正本一份并最终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合同在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并正式向省资助中心出具贷款审评确认函后生效。

 

8.县资助中心汇总本县借款学生借款信息后分别向省资助中心和代理行提交《××县生源地国家助学借款申请汇总表》(纸质文档及电子件各1份)。

 

9.省资助中心收到县资助中心《××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后,将各县汇总表以及本省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总额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落实相关资金安排。

 

10.借款学生(新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含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填写回执,加盖公章(学生处公章),确认该借款学生报到,并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额度填写要求划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划款总额如超过贷款额,按贷款额填写,不足部分由借款学生补足。

 

11.借款学生(新生)将国家助学贷款回执(一式两份)邮寄回本人所在地的县资助中心。

 

12.县资助中心将根据本县回执更新的《××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包括电子件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各一份),以及按汇总表顺序整理后的借款学生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高校回执(各1份)一并提交给省资助中心。

 

13.省资助中心汇总本省各县汇总表及相关档案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

 

14.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贷款委员会对省资助中心汇总的贷款总额进行审批,并向省资助中心出具贷款审批确认函(附加盖公章的《××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

 

15.省资助中心通过县资助中心向代理行提交贷款确认函及《××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

 

16.代理行收到贷款确认函和《××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按操作程序办理借款学生借款手续并代扣资金至学校账户。

 

17.学校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借款学生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学生收到收据或发票后需复印寄回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家长按照《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和金融机构贷款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履行相应的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章  一般商业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一般商业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校内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位学生和二级学院学生(独立学院学生)。家长是指依法律次序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  

 

第三十条申请一般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首先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解决其经济困难,不足部分可申请一般商业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限额为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之和,具体办法参考第十条的计算公式。  

 

第三十二条学生使用贷款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要及时持贷款合同、贷款票据、缴费收据等材料报学院初审汇总,再由各学院报学生资助中心确认审核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贴息。学校为其提供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同等标准利息补贴。  

 

第三十三条家长按照金融机构贷款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履行相应的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建立助学贷款工作奖励机制,学校对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学生,学校和经办银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三)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

 

第三十七条对申请材料严重失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