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健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支持研究生专心学术科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湖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研究生学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8000元。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审美情趣。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个自然年度按照10个月逐月通过银行卡发放,每年7月、8月不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13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800元。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报到并完成学籍注册后,由各学院对研究生的入学资格、人事档案等进行初审,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研究生处对名单进行复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最后1年的6月或12月,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则从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的第2个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出基本学制年限即视为延期,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秋季入学新生的国家助学金,待复查合格后,入学报到至复查结束期间的助学金一次性发放;
(二)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回国(境)后也不予补发;
(六)与上级有关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不符的,不予发放。
第九条学校设立校院两级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定额发放,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追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追缴的助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和资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