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二章 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校外法律专家(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八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书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部)、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诉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诉材料补充齐全之后,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诉,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申诉撤回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五)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
(六)应补充申诉材料逾期不补充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查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对指定申诉案件进行调查评议、作出决定。
申诉处理小组通常情况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3名委员组成。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小组成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申诉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或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或处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处理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六)重大疑难的申诉,由申诉处理小组召集人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召集。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变更或撤销的复查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申诉复查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虽然学生未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监察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