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生团体积极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团体,是指由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校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学生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承担对学生团体的指导工作;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能,为学生团体的建设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在此基础上,努力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团组织具体管理、各部门共同关心的管理格局。
第五条学校团委应承担对所归口学生团体的指导、管理工作,并指导好校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时必须承担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能,以不断提高学生团体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六条成立学生团体,均须按照实践创业、学术研究、运动体育、文化娱乐等类别向归口指导的团组织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团委审批登记。
第七条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湖北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所列各项条件,并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凡会员达到并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学生团体同时须报团省委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学生团体成立:
1.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团委及各级团组织对归口管理的学生团体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校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所归口管理的团组织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二条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报学校团委批准。
第十三条各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进行,不得超越自身活动内容范围,在开展活动之前必须报归口管理的团组织批准。凡属于全校性或冠名为全校性的团体活动,必须由学生团体所归口管理的团组织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和网站,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所归口管理的团组织批准,并报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团体组织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必须提前报相应团组织批准。如所开展的活动涉及宗教、民族及其它敏感的政治、社会问题,须报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团体活动涉及捐赠、资助及其他商业赞助等市场化运作行为的,须在活动前准备详细的活动策划、实施方案、活动预算及合作协议,交由所归口团组织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学生团体原则上不允许开展跨校活动,凡需开展跨校活动和校外活动的,必须报校团委备案,并经相应校外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经费
第十八条各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各学生团体可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各学生团体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一般每人每年20元。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学校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同时向本团体全体成员公开。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个学生团体都是一个团支部,在学校每年“五四”期间集中进行学生团体考核评估,对考核优秀的学生团体及学生团体干部、成员,给予相应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相应规定或连续两个学期未开展活动的学生团体,学校团委将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与此不相符合的,以此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校团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