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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16-04-07 | 点击: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紧密结合时代发展,充分体现学校学分制改革下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发挥奖学金应有的激励作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武汉工程大学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15]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程序规范,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辅导员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工作。
年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各年级的综合奖学金测评工作。
第二章 综合奖学金申请资格和评定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具有申请综合奖学金的资格: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团结。
2.思想品德优良,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
3.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善于吸纳新知识,有较强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
4.参评学年所有科目考试无不及格课程,取得学分不低于学校规定学年学分最低要求。
5.参评学年未受到任何处分。
6.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文件要求,体育测评成绩达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获得综合奖学金者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十名,学习类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的奖级、奖额和评选比例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设甲等、乙等和丙等三个等级,奖额如下:
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比例如下:
甲等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
乙等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4%评定;
丙等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9%评定;
高分子材料创新班评选比例占班级人数的20%评定。
获奖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8%。如果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满足规定的比例,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八条  学院依据每年学校划拨的总额,可以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三类奖学金之间不能兼获。
第四章 综合奖学金的评审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年级、专业、班级分别进行。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按参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审,以二年级起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评定。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评审程序:
1.由班主任、团支部和班委会、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双评附加(减)分标准》,负责本班级学生附加(减)分的核算和证明材料的收集。
2.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综合测评办法》(2014年7月修订版)进行本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工作,并根据综合测评分数排序。学生综合测评一般以学生行政班为单位进行,学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同年级同一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3.班级将综合测评结果报给年级辅导员,由年级辅导员对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后上报给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4.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综合奖学金审定名单,将审定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及再公示。
第五章 综合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二条  获综合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院一次性将综合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十三条  获综合奖学金者,由学校向其颁发获奖证书,其《综合奖学金申请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经查实,追回所获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授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起实施。 


材料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